【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川陕苏区时期的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
 
来源:恩阳发布
发布者:巴中市恩阳区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4-12-10

1932年12月29日,红四方面军在顺利攻占了通江、南江、巴中三个县城后,在通江城成立了以邝继勋为主席的川陕省临时革命委员会,作为省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前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1933年2月7日,召开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宣布以《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为指导川陕省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成立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标志着川陕苏区初步形成。川陕苏区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的第二大苏区。

一、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法治建设背景

在川陕省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立刻开展分配土地的斗争,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打垮封建统治势力,使得川陕苏区法治建设具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建立革命政权,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需要以法律形式表明川陕苏区政权的阶级性质,确立健全的执政体制,加强政权建设,通过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则的建设,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卫人民已经得到的胜利成果和新社会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川陕苏区的立法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依据,并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移植到川陕苏区,翻印了《苏维埃政府经济政策》《苏维埃政府外交政策》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中央苏维埃政府的法令和文件。这些法令在川陕苏区的推行,既有利于政权的巩固,也减少了川陕苏区法制建设摸索的时间,成为了后来川陕苏区立法的重要依据。

二、恩阳革命法庭的建立

1933年6月红军解放恩阳和仪陇、阆中部分地区,在巴中县恩阳镇建立川陕省仪阆县,8月红军解放仪陇、阆中,将仪阆县拆分恩阳、仪陇、阆南三个县苏维埃。

恩阳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逐步建立了恩阳革命法庭等,选举罗荣昌、朱银国为主席,负责审理一切刑民案件,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各种反革命的阴谋活动,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一切法令的执行,接受和处理苏维埃区域人民群众团体和政府机关的一切申诉案件。

恩阳革命法庭为二级机构,上有省革命法庭直接领导、下有各区乡裁判委员会指挥。恩阳革命法庭下设审判委员会,法庭成员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告给省革命法庭批准。区的裁判委员会则由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各级革命法庭的产生都采取选举制,省和县的革命法庭之下设有公诉处和申诉处,公诉处行使如今检察机关的职权,由省革命法庭或县革命法庭指定专人组成,代表政府或者接受群众的委托对某一案件提起公诉。申诉登记处是为了便利群众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讼棍对民众的敲诈勒索而设立的。任何有公民权的人都可以直接申诉,免纳任何费用。剥削分子有三个公民以上的担保也可来提出申诉。登记处有拒绝接收登记之权,被拒绝的人有向法庭控告之权。

按规定登记后,由登记处确定审讯期和审判案件日,交主席批准后,通知原告被告按期到庭参与诉讼活动。

《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中还明确表示:“革命法庭就是为穷人设立的,只要穷人自己来报告,经法庭调查或询问确定后,按照苏维埃法律,重大的,由穷人大家公开审判,小的轻的,或由双方当面解决。”同时规定,劳动民众的团体或个人,有权向革命法庭提出一切对苏维埃委员会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申诉,如被人陷害或遭受冤狱,可到县、省革命法庭或工农检查委员会上诉申冤。其二是尊重和保护群众的人身自由权。

恩阳县法治建设

恩阳县苏维埃成立后,开始全面系统地推行法治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宣传队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向苏区人民宣传立法的目的,告诉他们苏区的法律是镇压各种反革命阴谋活动的,巩固新生革命政权和劳动人民翻身果实的,是保证整个根据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的,让群众拥护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恩阳革命法庭的建立,也是恩阳苏区人民群众得到平等自由、翻身做主人的直接体现。

川陕苏区在立法过程中,以镇压各种反革命的阴谋活动,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和劳动人民的翻身果实,保证整个根据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巩固革命政权为首要目的。制定了一系列政令法规:

一、政权组织法令

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及《苏维埃组织法及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概要说明》。《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总则中对川陕省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川陕苏区的行政组织结构为省、县、区、乡、村五级,川陕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全省最高政权机关,大会闭幕后为执行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其工作机构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类。《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则规定乡以上各级苏维埃设工农监察委员会,与行政系统并列,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其主要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否执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案,检查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徇私舞弊、消极怠工,向执委会提出处分;审查苏维埃经济预算决算。工农监察委员会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工农利益、正确执行法令、维护政权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人权保障法令

川陕苏区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管理的权利。《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只有我们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有权选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同时《苏维埃组织法及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概要说明》中明确规定:人民群众对自己选举的代表拥有监督权和罢免权,“选举人无论何时皆得有撤回被选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工农兵大会的选举来直接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切实保障了人权的实现。其次是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规定:“除现行犯外,无论个人或其他革命机关,均无擅自捕人之权。”在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情况下,注意保护人民的生存权,提高了死刑的审核标准。规定“区苏以下不能关案子、打案子,更不能杀人,县级处决案犯须得省级批准。”

三、土地法令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革命,川陕苏区颁发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如1932年12月公布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军区政治部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1933年2月中旬公布的《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军区政治部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为了使土地革命的打击对象更加明确,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于1933年2月重新修订发行了《怎样分配土地》,对为什么要分配土地、分配的方法及农村阶级情况作了说明和划分,而且还把富农和地主作了区分。

四、财政经济法令

川陕苏区财政经济政策的目的“便是供给红军的需要,改善穷人的生活,增加群众的利益,保证苏维埃和红军的胜利。”围绕这个目的,川陕苏区制定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苏区营业条例》等许多财政经济法规。

五、劳动法令

川陕苏区翻印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并在《川陕省雇工代表大会雇工斗争纲领》中提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七日休息一日,纪念节日放假不做工、病假期间工资照给;增加工资一倍以上,做重活、额外工作、假期做工工钱加倍;雇工患病,医药费由老板负担,反对老板虐待雇工,老板解雇,要经过工会的同意;保护女工、童工,男女工资一样,童工、青工与成年人同工同酬;雇工工作中残废,老板要补助其家属,工作中死亡,要给抚恤金,年老解雇,要给抚养费。

六、刑事法令

刑事法令的首要的打击对象就是反革命犯罪,巩固工农民主政权。川陕苏区的刑事法令主要有:《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

七、战时动员法令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规定了享受优待的范围为红军及其家属,红军家属只限其父母妻子。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土地分配、红军公田以及代耕的有关规定,也同样体现在《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中。同时为了发挥知识分子和专门人才的作用,特别颁布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优待专门人才暂行条例》。在1933年到1935年4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组织法及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概要说明》《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等政权组织法令,言明: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权利的。

恩阳革命法庭的主要工作

一、恩阳革命法庭的组织构架、主要职责、任务

恩阳革命法庭有常驻工作人员5-7人,下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

审判委员会可以扩大到数10人,由各地群众选举,有事临时召集;国家公诉处,研究犯人证据应判什么罪,提出公诉;申诉登记处,有人告状按照登记规则登记后,规定审讯日期和审判案件的委员会,交主席批准,通知原、被告到庭审判;执法管理处设有看守所、监狱、劳动实习所。

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主要任务:镇压反革命活动,保障苏维埃宪法和一切法令的执行,受理苏区人民、群众团体、政府机关的一些申诉案件,恩阳革命法庭不仅担负肃反任务,还要受理大量民事案件。对于苏区一切民事纠纷,多由区乡苏维埃的裁判委员会解决,乡裁判委员会遇重大事件报告区苏维埃解决或向革命法庭控告,区苏维埃遇重大问题直接向革命法庭控告。

根据省革命法庭的规定,恩阳革命法庭的司法制度如下:

1.审判权与审级制度

一般规定审判权统一由裁判部行使,分区、县、省至中央最高法庭四级,二审终审。即县裁判部是区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省裁判部是县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最高法庭是省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军事裁判所分初级、高级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三级,二审终审。

《司法程序》中规定了审判权由裁判部和肃反委员会行使。审级一般仍为四级二审。规定区保卫局特派员、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劳动法庭,均有捉拿犯人之权,过去关于区不得上级同意不能抓人的规定废止。当紧急时候,乡苏维埃与市苏维埃,乡革命委员会与市区革命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均有捉拿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要犯人之权,捉拿后分别送交区级肃反裁判机关。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之权。

并规定在新区、边区等反革命特别活动的地方和在某种工作的紧急动员时期例如查田运动、扩大红军、突击运动等等,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对于反革命及豪绅地主之犯罪者,有一级审判之后,直接执行死刑之权,但执行后须报告上级。

政治保卫局,对在边区、在战线上、在严重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对于敌人的侦探、法西斯分子、刀匪、团匪及反革命的豪绅地主,有权直接处置,不必经过裁判部。

2.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即规定裁判部审理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之时,仍须公开。军事裁判所审判案件也须用公开的形式,准许士兵及军队的工作人员旁听。如是军事秘密的案件,可采用秘密审判的形式,但在宣布判决时仍须公开。

根据1933年5月30日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审判案件之先,必须广泛地贴出审判日程,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吸引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既审之后,应多贴布告,多印判决书,以宣布案件的经过,使群众明了该案件的内容。除有秘密性的某种案件之外,坚决地不许再有在房间秘密审判,或随便写一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的不规则情形。”

同时在《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中规定:法庭开庭公审前三日,必须将公审案件挂牌通告。公审时容许一切苏维埃公民旁听一切剥削分子没有旁听权。并且在原被告发表供词后,主审首先征求陪审意见,旁听群众在此时间也可以发表对该案的意见,然后主审、陪审讨论判决。对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罪犯,必要时得召集群众大会审判。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

审判合议制,即每次开庭,除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一人审理外,一般须组织合议庭,以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并有陪审员2人。法庭审理完结,退庭3分钟或5分钟,由主审、陪审讨论判决。主审与陪审员在决定判决书时,以多数的意见为标准,倘若争执不决时,应当以主审的意见来决定判决书的内容。如陪审员之某一人有特别意见,而坚决保留自己的意见时,可以用信封密封起,报到上级裁判部去,作为上级裁判部对于该案件的参考。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高级军事裁判所审理初审案件,也由主审一人,陪审员二人共3人组成合议庭。即对每个案件的处理必须先经过委员会的讨论,然后开庭审判。

人民陪审员是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的,每审判一次得调换2人。陪审员在陪审期间,需暂时脱离本职工作,保留他原有的中等工资,陪审完了之后,仍回去做原有工作。无选举权者包括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得当选为陪审员。军事裁判所陪审员是从士兵中选举出来的,每星期改换一次,在陪审期间可脱离岗位,陪审期间终了,仍归原队工作。

4.审判人员回避制

审判人员回避制,规定无论主审还是陪审员,如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的案件。在检察制度没有建立的地方,由裁判员代行检察员职务担任预审者,该裁判员也不得充任该案件的主审或陪审。

5.公民起诉和国家公诉制度

在《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中规定:苏维埃公民及每种群众团体可代表其会员向法庭起诉告状;遵守苏维埃法令的商人、工厂老板、富农也有权向法庭打官司告状;一切民事诉讼案件应向法庭申诉登记处投告状纸并登记;登记之后,由庭长审查、批准之后不批准之案件不在此内,挂牌公布预审公审日期;并由法庭书面通知被告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和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中,规定有国家公诉处。

恩阳县革命法庭的公诉处,由恩阳县革命法庭指定专人组织。公诉处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来证明案犯之罪恶。也可以接受劳动民众和团体的委托,对某一案件提出公诉。在建立检察制度后,一般犯罪违法案件,由检察员出庭公诉,它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

在军事裁判所,军事检察所是代表国家对于军事犯的原告机关,开庭审判时代表国家公诉。一切反革命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侦查、逮捕和预审,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法庭提起公诉。

6.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规定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根据《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中规定:预审关于商业条例、劳动法令、土地法令的纠纷时,工农穷人可以请托检察处代为辩护。恩阳县革命法庭有专门为工农劳动民众的辩护人,若是以当事人的志愿,经过革命法庭的许可,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辩护人,进行辩护,但必须是劳动者有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当辩护人,一切剥削分子没有担负辩护人的资格。

7.上诉和抗诉制度

1933年4月,《为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规定:劳动法庭的判决,双方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如资本家方面不服而提起上诉,虽然上级裁判部还未复审,在上诉期间原判仍须执行。如工人不服而上诉时,须经过上级裁判部复审之后,才能执行。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实行上诉制度,犯人不服判决者,准许声明上诉,声明上诉之期最多为7天,从判决书送到被告人之日算起被告人不识字的,须对他口头说明。但在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地方,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反革命案件及豪绅地主犯罪者,必须剥夺他们的上诉权。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规定:汉奸卖国贼与一切反革命头子,根本无上诉权;一切苏维埃公民对法庭判决不服者,有上诉之权,但上诉期间不能超过七日;遵守苏维埃法令的商人、工厂老板、富农,对法庭判决不服者,可以容许上诉,但其上诉期间,不能超过3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任何案件经过两审之后,不能再上诉。但是检察员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8.上级审批和死刑复核制度

根据在《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中规定:区以下设裁判委员会,裁判要得到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判决才能发生效力,如任何一方面不同意,都可向县革命法庭提出控告。县革命法庭的裁判须得到省革命法庭的批准,才能定案。省革命法庭的判决要得到全国最高革命法庭和省苏的批准。如判决有不正确时,可要求复审。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废止上级批准制度,实行上诉制度。土地革命最后期的《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中,则规定县级革命法庭所判决之案件,如系国家原告人提出者,必须经过省级批准后,才能执行。死刑复核,也即死刑的审核批准。一般规定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均须将判决书及该案件的全部案卷送给上级裁判部法庭审核批准而后执行。

1931年12月《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县一级国家司法机关,无判决死刑之权。

1932年6月《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县裁判部有判决死刑之权,但没有执行死刑之权,县裁判部判决死刑的判决书,得省裁判部的批准之后才能执行。省裁判部判决死刑的判决书,得送临时最高法庭批准而后执行。

根据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的规定,区裁判部也有判决死刑之权。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在特殊地区和特殊情况下,则有特殊规定。死刑判决可以不经批准直接执行,而后报上级备案。

9.判决期限

1933年5月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规定:解决案件要迅速,除特别情形外,一般的案件,自案件进到裁判机关之日起,最多两星期内应当判决。在看守所里不准再有大批的犯人关起来,甚或有经过半年不审判的事情。

司法人民委员部《为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的命令规定:劳动法庭对解决资本家、工头、老板破坏劳动法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案件,自接收之日起,在72小时3天内必须开庭审判。

10.当庭判决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每次开庭,审问完了一个案件之后,法庭须退庭商议判决书,待判决书宣布之后,才能审判第二个案件,绝对不许审问完了之后,经过几天才宣布判决书。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规定:公审程序,先由主审宣布开审案件如政治与刑事案件,由国家原告人保卫局与检察处提出控词,后由主审宣布开始审讯,由经过原被告发表供词后,主审首先征求陪审意见,旁听群众在此时间可以发表对该案之意见,辩护可于此提出辩护,此后退庭5分钟,由主审、陪审讨论判决,后即由主审当庭宣告最后判决,终结审判。

11.判决书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判决书的前面首先须写明审判的时间,主审、陪审及参加审判人的姓名,其次须写被告人的履历及罪状,再次则写所定之罪,最后须写明被告人的上诉期间。如判决监禁,须从逮捕那天算起。每个判决书须由主审和陪审盖印或签名负责。每个判决书的原文,须抄写一份给被告人。

司法人民委员部指示:在判决书上对于被告人犯法行为的经过、犯法时间和地点及人证、物证等应详细的有系统地叙述出来,不许用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话来作判决书。各人的犯罪事实不一样,判决书也应按照各人的犯罪事实来叙述,不许各个判决书用一律的笼统话来写。并应抓住最主要的事实,不要将不重要地写了一大篇,将最重要的事实遗漏不提。如经过法庭审理,宣告无罪,也须写成判决书。

二、恩阳县区乡苏维埃法庭主席、裁判名单(1933.6-1935.3)

法庭主席:(15名)

朱银国、罗荣昌、张XX、黄秀如、龚德益、张文安、刘文安、吴锡三、吴吉成、邓月欣、徐XX(文通)、黄家禄、王兴甲、景居连、黄德正、

裁判:(40名)

张学思、马映才、张维碧、罗义联、马全知、冯启万、董绍谭、罗云显、张吉光、郁银如、马新武、杨润之、熊必兴、汪双龙、宋烈(宋耀光、宋大祥)、王奉丙、苟全义、廖洪钊、胡华如、毛善礼、张永白、姜中槐、杨文献、肖开文、索应礼、何思尧、张银昌、牛世开、吴应志、刘兴荣、雷家祥、王一恩、邓寿占、李成思、韩朝祥、熊金华(熊德江)、朱友君、戚昌武、彭树同、刘兴银

三、恩阳革命法庭的工作运行状况

1933年6月,中共川陕省委决定建立仪阆县、仪陇县、长胜县苏维埃政权,8月撤销,建恩阳县苏维埃政权。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成立,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33年6月-1933年8月仪阆县苏维埃革命法庭,第二阶段:1933年8月-1935年2月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

恩阳(仪阆)县苏维埃政府在8个区苏维埃63个乡苏维埃,都建立了相应等级革命法庭。

四、案例摘要

1.解除婚约

1934年2月,家住石城乡的冯启明到恩阳县革命法庭申诉,要求解除与盛平贞之间婚约。冯启明与盛平贞两人由媒人之言订立了婚约,交往当中两人关系恶化,经常发生纠纷,半年之后冯启明申诉解除婚约。冯启明先行申诉到恩阳县苏维埃政府要求解除与盛平贞之间的婚约关系并提出退还订婚彩礼,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便状告到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请求裁决。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多方走访当地群众,决定先行调解,邀请盛平贞的兄弟盛平武、盛平安,证人卢成金、冯罗氏、卢国度等亲友,及群众参与做其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解除婚约。需说明的问题:革命法庭在当时便已力推调解,并在调解的方法上注重走访了解,采取邀请调解的方式,这些理论到现在仍然被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广。

2.公开审理匪首李新兰反革命案

上八庙乡的李新兰是“仁学堂”大爷,“三峰道”首,号称“三老子”。勾结玉井匪首何朝明和蒲船匪首周家齐等组成反动武装200多人枪,打着国民党29军第二路司令刘汉雄旗号,驻扎在上八庙登文山组建了一支反革命武装常常下山抢劫民财,四处骚乱不停,于1934年农历九月二十八倾巢出动,公开抢劫上八庙乡苏维埃政府,杀害工作人员,并将所有粮食、公用品等,全部运到登文山。

恩阳县苏维埃军事指挥部根据以上情况,决定清剿这股反动武装。当天调集队伍开到登文山,一面同长赤县苏维埃军事指挥部联系。中午,恩阳县革命法庭主席罗荣昌率领百余人,歼灭大部分匪徒,活捉了匪首李新兰及手下营长李盛才,连长李明山、何鲜明、冯文成等,押解至恩阳革命法庭公开审理,于10月2日在起凤桥刑场执行枪决。

川陕苏区恩阳县革命法庭坚持“维护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秉承“智勇坚定,排难创新,团结奋斗,不胜不休”的川陕精神,运用“依靠群众,现场办案,快速执行,服务人民”的工作方法,在两年时间内,审结刑事案件80余件,镇压反革命近200人,调处各类民事案件200余件,有效维护了苏区正常社会秩序,保卫革命的胜利成果。

如今,恩阳县革命法庭旧址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将恩阳县革命法庭旧址授予全国法院系统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作为我党在第二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执政执法的成功探索与尝试的珍贵实物资料,体现了共产党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不懈努力和追求、现体现了“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红色法治精神、体现了广大人民大众法治与少数资产阶级寡头法制的区别、为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体系提供了经验探索。也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提供了参考坐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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